法定假期一問
本人2016年8月中至18年9月尾在公司任職, 每天日薪計, 一直每月有供強績金, 公司有給我2次年假每次7天, 但呢2年內公司是沒有給我每年12天的法定勞工假, 有次我追問老闆法假的事佢沒有回應我, 之後18年10月就要我簽長工, 將我日薪×25天計算(每月5天假)直到現在。聽同事講簽左長工第5天假便是法假了, 是嗎? 可以嗎?
現在請教下大家, 我19年3月离職了, 我是否可追討之前16年8月至18年9月的法定假期? 18年10开始至今簽長工的第5天假可對充法假嗎? 我想清楚才向公司討回, 如公司不補償假期我可怎樣做? 請大家幫幫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