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假,離職問題
你好,我23/2 遞了辭職信,2個月通知到,最後工作天理應是23/4。 公司那邊說我年假預支了3天,需要工作到5月中才可以讓我離職,我認為不不合理,是否可以扣3天薪作為補償預支年假?即使不能,是否工作多於3天為補償?
你好,我23/2 遞了辭職信,2個月通知到,最後工作天理應是23/4。 公司那邊說我年假預支了3天,需要工作到5月中才可以讓我離職,我認為不不合理,是否可以扣3天薪作為補償預支年假?即使不能,是否工作多於3天為補償?
多謝 閣下的查詢。假設閣下2019年2月23日遞信辭職,兩個月的通知期,最後工作日應為4月22日。至於你因未能累積足夠有薪年假,而預支了3天有薪年假,假設僱主有支薪,當你離職時僱主有權扣除三天工資*。
*僱主預支或多付給僱員的工資,可按數扣除,但不得超過僱員該工資期工資的四分之一。
至於要求工作至5月中,這一單方面延長通知期的要求是不合法及不合理的,是無效的。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提供更多資料並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儲先生/邱先生/嚴小姐/陳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