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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ual leave後沒有休息日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Monday, March 11, 2019, 21:33 (2558 天前) @ Lan

多謝閣下查詢。按《僱傭條例》,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的僱員,每 7 天可享有不少於 1 天休息日。休息日的定義是在連續不少過 24 小時內,僱員有權不爲僱主工作。
有薪年假跟休息日是兩項獨立的法定權益,公司有關說不合理,同時亦不成立。按閣下提供有限資料,閣下於11-16號期間放取有薪年假是正當地享用法定權益,「連續性受僱」並不因閣下放取有薪年假終斷。

公司方面有關說法只有在「11-16號 星期二至星期日」期間缺勤「事假」才勉強有機會說得過去。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提供更多資料並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儲先生/ 嚴小姐/陳小姐/何先生/邱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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