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nual leave後沒有休息日
本人公司辨公時間是星期一至日,而每逢星期一是本人之休息日。但一星期前放了有薪假期(11-16號 星期二至星期日),公司說因沒有連續上班7日,所以17號沒有給予休息日是否合理?謝謝
本人公司辨公時間是星期一至日,而每逢星期一是本人之休息日。但一星期前放了有薪假期(11-16號 星期二至星期日),公司說因沒有連續上班7日,所以17號沒有給予休息日是否合理?謝謝
多謝閣下查詢。按《僱傭條例》,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的僱員,每 7 天可享有不少於 1 天休息日。休息日的定義是在連續不少過 24 小時內,僱員有權不爲僱主工作。
有薪年假跟休息日是兩項獨立的法定權益,公司有關說不合理,同時亦不成立。按閣下提供有限資料,閣下於11-16號期間放取有薪年假是正當地享用法定權益,「連續性受僱」並不因閣下放取有薪年假終斷。
公司方面有關說法只有在「11-16號 星期二至星期日」期間缺勤「事假」才勉強有機會說得過去。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提供更多資料並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儲先生/ 嚴小姐/陳小姐/何先生/邱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