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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單方面改變津貼

by Mr.Yu @, Hong Kong, Saturday, March 16, 2019, 14:07 (2554 天前)

你好,本人在現職的公司已任職保安員廿多年。
當初入職時雇傭合約沒有列明輪更津貼的發放條件,但見工時公司方面有口頭講述及在公司網頁內有列明。輪更津貼會依據同事當月的當值更份發放(沒有輪更沒有津貼,返早更有月薪的10%,返中更有月薪的17%,返通宵更便有月薪的24% ,另外擔任押運工作便有固定金額的押運津貼)
我們公司會視乎情況作出調動,今年可能擔任輪更工作,下年便可能作押運工作,再下年又會返回輪更工作。但不論擔任何種工作,均會依上列的發放津貼。
但在2002年,公司出了一份內部通告,在同年六月三十日前,擔當非輪更工作的同事(沒有輪更的工作及押運工作)在同年七月一日後,再次擔任輪更工作的,他們的輪更津貼,將會以日薪的百分比計算。整體上較舊有以月薪的百分比計算的輪更津貼,每月的津貼少了大概60%。而在出該份通告前均沒有與同事協商及得到我們的同意或作出任何補償。受影響的同事有不斷就上述的改動,作出投訴。但至今仍沒有結果。(而本人就由2007年十月開始,每隔一段時間便經由直屬經理向公司爭取)
而在2008年,公司再為輪更津貼作出改動,將所有仍然以月薪的百分比計算的輪更津貼同事的底薪提高,以換取日後,以日薪的百分比計算輪更津貼。

現想請問
就2002年的個案,可否向公司申索?及公司有否違反勞工法例?
綜合2002年及2008年的事件,公司有否違反平等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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