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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單方面改變津貼

by Mr.Yu @, Hong Kong, Saturday, March 16, 2019, 14:07 (2554 天前)

你好,本人在現職的公司已任職保安員廿多年。
當初入職時雇傭合約沒有列明輪更津貼的發放條件,但見工時公司方面有口頭講述及在公司網頁內有列明。輪更津貼會依據同事當月的當值更份發放(沒有輪更沒有津貼,返早更有月薪的10%,返中更有月薪的17%,返通宵更便有月薪的24% ,另外擔任押運工作便有固定金額的押運津貼)
我們公司會視乎情況作出調動,今年可能擔任輪更工作,下年便可能作押運工作,再下年又會返回輪更工作。但不論擔任何種工作,均會依上列的發放津貼。
但在2002年,公司出了一份內部通告,在同年六月三十日前,擔當非輪更工作的同事(沒有輪更的工作及押運工作)在同年七月一日後,再次擔任輪更工作的,他們的輪更津貼,將會以日薪的百分比計算。整體上較舊有以月薪的百分比計算的輪更津貼,每月的津貼少了大概60%。而在出該份通告前均沒有與同事協商及得到我們的同意或作出任何補償。受影響的同事有不斷就上述的改動,作出投訴。但至今仍沒有結果。(而本人就由2007年十月開始,每隔一段時間便經由直屬經理向公司爭取)
而在2008年,公司再為輪更津貼作出改動,將所有仍然以月薪的百分比計算的輪更津貼同事的底薪提高,以換取日後,以日薪的百分比計算輪更津貼。

現想請問
就2002年的個案,可否向公司申索?及公司有否違反勞工法例?
綜合2002年及2008年的事件,公司有否違反平等條約?

公司單方面改變津貼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Saturday, March 16, 2019, 14:44 (2554 天前) @ Mr.Yu

多謝 閣下查詢。僱傭合約是指僱主和僱員訂立的僱傭協議。僱傭合約可以書面或口頭方式 訂立,並可包含明言或暗示的條款。 只要不違反《僱傭條例》的規定,勞資雙方可自行訂立合適的僱傭條款及 條件,但任何僱傭合約的條款,如有終止或減少《僱傭條例》所賦予僱員 的權利、利益或保障的含意,即屬無效。

僱員可就「不合理的更改僱傭合約條款」,索償的資格如下:
(1)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
(2) 僱主未經僱員同意而更改僱傭合約條款;
(3) 僱傭合約並沒有明文規定僱主可以作出該項更改;以及
(4) 僱主並非基於條例規定的正當理由更改僱傭合約條款

《僱傭條例》亦規定,僱主如證明根據下列 5 項理由中的任何一項而解僱僱員或更改僱傭合約條款,即屬具有正當理由:
• 僱員的行爲
• 工作所需的能力或資格
• 裁員或其他真正的業務運作需要
• 法例的規定(即如果僱員繼續在原來的職位工作,或繼續按原有的
僱傭合約條款受僱,即屬違法的情況)
• 其他實質理由

回應閣下提問:
1. 就公司2002調整,工友可以「僱主未經僱員同意而更改僱傭合約條款」為由向僱主進行申索。關於公司調整薪酬做法,工會認不不合理原因是變相減薪,然有關做法是法違法則需要由勞資審裁處法官裁決。

2. 勞工法例並沒「平等條約」一說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嚴小姐/陳小姐/何先生/邱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公司單方面改變津貼

by Mr.Yu @, Hong Kong, Thursday, March 21, 2019, 13:10 (2549 天前) @ 勞聯權益委員會

感謝回覆。
現想再請問,如果進行申索,有否時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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