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員在試用期內沒有根據合約提前7日書面通知
多謝 閣下查詢。
《僱傭條例》規定,僱主或僱員在終止僱傭合約時,須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所需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詳見:
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9.pdf
處理任何勞資事宜須以法例先行,合約次之,閣下提到「僱員在試用期內上班到第七天時,在第6天要求因家庭關係離職」換言之乎合「試用期內的首個月」的法例條件,僱員有權按此條件向公司終止僱傭合約而無需通知期或代通知金。
按《僱傭條例》,工資是指僱主以金錢形式支付僱員作爲其所做或將要做的工作的所有報酬、收入、津貼[…] 另外,關於「扣薪」,只能在特定情況下扣除僱員的工資,詳見::
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3.pdf
公司無權以「前僱員態度惡劣」為由拒付員工在職期間的工資。在此必須提醒閣下,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不依時支付工資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 35 萬元及監禁 3 年。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嚴小姐/陳小姐/何先生/邱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