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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約三個月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Monday, March 18, 2019, 16:25 (2552 天前) @ Hugochan

多謝 閣下查詢。

僱主或僱員在終止僱傭合約時,須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詳見:
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9.pdf

按《僱傭條例》第II部「僱傭合約」
第5.條「傭合約的持續期」
(1)每份屬連續性的僱傭合約,如無任何相反的明訂協議,均須當作是為期1個月並可按月續期的合約。
(2)即使已證明僱傭合約為期超過1個月,但除非該合約以書面為證,並由立約各方簽署,否則該合約仍須當作是為期1個月並可按月續期的合約。
(3)即使本條另有規定,由體力勞動工人所訂立為期6個月或以上的僱傭合約,或所訂立工作日數相等於6個月或以上的僱傭合約,仍須當作是為期1個月並可按月續期的合約。
(4)凡為期超過1個月的僱傭合約憑藉第(2)或(3)款的條文當作是可按月續期者,則每月工資在根據該合約議定的工資總額中所佔比例,須按1個月的期間在該合約的議定持續期中所佔比例計算。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嚴小姐/陳小姐/何先生/邱先生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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