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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內之有薪病假計算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Friday, March 22, 2019, 11:12 (2548 天前) @ HT.C

你好,多謝 閣下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僱員如同時符合以下資格,便可領取相等於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的疾病津貼:
(1) 病假不少於連續 4 天;
(2) 僱員能夠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及
(3) 僱員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在最初受僱的12個月內每服務滿1個月,便可累積2天有薪病假;之後每服務滿1個月可累積4天。有薪病假可在整個受僱期間持續累積,但在任何時間不得超過120天。

因此可享有多少天的疾病津貼則視乎他已累積多少天有薪病假。至於病假與休息日重疊,按法例該日視為休息日,但是否享有疾病津貼則視乎休息日是否有薪,而僱主不需另補病假。

《僱傭條例簡明指南》內第《第五章:疾病津貼》供你參考:
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5.pdf

由於資料不足,如需準確解答請提供更多資料。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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