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內之有薪病假計算
想查問一下,如員工在試用期內請病假並連續4天收上,當中日子(星期三、四、五、六、日、一、二),那當中的星期四是否需計算3/4工薪呢?謝謝。
想查問一下,如員工在試用期內請病假並連續4天收上,當中日子(星期三、四、五、六、日、一、二),那當中的星期四是否需計算3/4工薪呢?謝謝。
你好,多謝 閣下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僱員如同時符合以下資格,便可領取相等於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的疾病津貼:
(1) 病假不少於連續 4 天;
(2) 僱員能夠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及
(3) 僱員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在最初受僱的12個月內每服務滿1個月,便可累積2天有薪病假;之後每服務滿1個月可累積4天。有薪病假可在整個受僱期間持續累積,但在任何時間不得超過120天。
因此可享有多少天的疾病津貼則視乎他已累積多少天有薪病假。至於病假與休息日重疊,按法例該日視為休息日,但是否享有疾病津貼則視乎休息日是否有薪,而僱主不需另補病假。
《僱傭條例簡明指南》內第《第五章:疾病津貼》供你參考:
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5.pdf
由於資料不足,如需準確解答請提供更多資料。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