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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拖欠年終酬金

by MF @, Monday, March 04, 2019, 11:20 (2566 天前)

煩請指教, 萬分感謝 !!

(A) 本人於2018年1月中入職 (2018年之農曆新年前), 見工時公司有口頭提及公司會按工作表現發放"花紅BONUS" (當天沒有詳盡說明"BONUS"之定義是否為"年尾酬金"還是"屬賞贈性質或隨傭主酌情發放之款項", 只是有簡單提及有"BONUS"之可能。)

(B) 在簽訂之僱員合約中, 沒有把"BONUS"之任何條款寫在合約內容中。

(C) 在2019年1 月底, (2019年之農曆新年是在2月初), 公司口頭通知本人, 有相等於2.5個月糧之"BONUS" (當刻也沒有說明"BONUS"之定義是否為"年尾酬金"還是"屬賞贈性質或隨傭主酌情發放之款項", 只是有提及有"BONUS")。
但是此相等於2.5個月糧之BONUS, 會分兩期派出 : 相等於1.5個月糧在2019年1月份的糧出了, 餘下的1個月糧, 要在2019年8月才發放 (當時我聽錯"第 2 個月出BONUS 尾數", 以為是在2019年2月底的糧期就有, 其實公司是指另一個月份, 不是2月份)。

(E) 我在2月28日出糧時, 見沒有餘下1個月糧之BONUS, 即時追問公司, 回覆是在2019年8月才會發放此BONUS 尾數 (公司說其他同事也有BONUS 尾數未出, 人人之月份有不同)。而且如本人在9月1日前離職 (不論是自己提出離職還是被公司解僱), 尚未付的尾數就不會付給我, 公司解釋是因為此BONUS 是員工對公司"忠誠, 勤工"之BONUS, 並不是"年終酬金", 是"屬賞贈性質或隨傭主酌情發放之款項", 所以法律上公司是沒有違規的。 (留意, 在1月底時公司給我的BONUS 通知中, 當時完全沒有提及甚麼"屬賞贈性質或隨傭主酌情發放之款項", 更沒有說如果離職就會失去餘下之BONUS...)

(F) 本人不同意公司之說法,在3月1日跟公司理論。在面談中, 公司提議如不滿意, 可以接受我辭職。我也認為此公司之做法不當, 所以也提出辭職, 因通知期為1個月, 即會於3月31日離職。


煩請就以下問題回覆您的意見 :

1) 以上"BONUS" 之定義, 就是"年終酬金", 而不是"屬賞贈性質或隨傭主酌情發放之款項", 我這個理解對嗎 ?
因為按僱傭條例有關"年終酬金"之內容, 根據"推定條文", 我的僱員合約中沒有"相反的書面條款或條件", 就推定每年發給僱員的酬金, 就不屬賞贈性質或隨傭主酌情發放之款項, 所以此BONUS 應100%定義為"年終酬金"。

2) 僱員合約中因沒有寫下BONUS 之細則, 因為如沒有指定, 則以農曆年度計算。本人已完成整個農曆年度之"連續性合約受僱", 所以應可以全數獲取相等於2.5個月糧之BONUS, 即使我於3月底離職, 也可以追收回餘之BONUS 尾數 (即相等於1個月之BONUS 尾數)


3) 按法律, 如沒有指定發放BONUS 日期, 就需在酬金期滿當日或到期後7天內支付。 現在公司尚欠我1個月之BONUS (年終酬金), 那公司現在是否違例? 還是仍可以在8月才付款 ?

4) 現在我已辭職, 公司是否需要按"終止僱傭合約條例", 發放"任何未發放之年終酬金" 予我? 即最遲在終止合約後7天內支付予我?

謝謝幫助!

是否拖欠年終酬金

by MF @, Monday, March 04, 2019, 12:56 (2566 天前) @ MF

更正以上,如果見工時只說公司有年尾會出bonus(沒有提過是否跟業績表現掛勾),這bouns 之定義是屬於年尾酬金嗎?
thx

是否拖欠年終酬金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Friday, March 22, 2019, 14:15 (2548 天前) @ MF

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年終酬金是指根據僱傭合約訂明每年發放的酬金,包括雙糧、第 13 個月 糧、年尾花紅等,但不包括屬賞贈性質或隨僱主酌情發放的款項。而僱員以連續性合約受僱滿整個酬金期,便可獲得年終酬金是唯一的條件。

而 閣下描述「年尾bonus」在見工時公司口頭提及「按工作表現發放」,即合約或雙方協定中有相反的書面條款或條件(推定條文),與《僱傭條例》內對享有年終酬金的資格有所不同。

所以「年尾bonus」這一賞贈性質或酌情給付的獎金或花紅均以僱傭合約或雙方協定內容為準,包括金額、支付期間或限制等,而非按《僱傭條例》 的規定及限制。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是否拖欠年終酬金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Friday, March 22, 2019, 14:24 (2548 天前) @ MF

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凡於1997年6月27日後所訂立的僱傭合約,除非合約中有相反的書面條款或條件,否則便推定每年發給僱員的酬金或花紅不屬賞贈性質和不是隨僱主酌情付給的。

但在 閣下公司已表明該「年尾bonus」非年終酬金,而屬賞贈性質或酌情給付獎金的情況下。需 閣下提出充份的證據證明公司法錯誤或違反合約條款,並透過勞資審裁處裁決,方能知結果。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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