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假政策一問
多謝 閣下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在受僱每滿 12 個月後,僱員須於隨後 12 個月之內放取應得的有薪年假。而年假日期應由僱主在徵詢僱員或其代表後指定,但僱主須至少在假期開始的 14 天前以書面通知僱員年假的日期;如雙方同意,可以較短時間通知。
簡單來說,放取年假主動權雖在僱主一方,但僱員亦有權於隨後 12 個月之內放取有薪年假,這是法例賦予僱員的權利。至於「無限期地累積假期」有否違反法例,一般而言是以僱傭合約或雙方協定為準! 所以,要釐清的是上述累積安排是公司單方面執行,一或是 閣下與公司之間達成了協定。
當然相關協定亦不能違反法例,因按法例僱主不能強迫僱員「以錢代假」,在僱員同意下亦只能以款項代替部分年假,但祇限於超逾 10 天的年假部分,而10天年假必須給予僱員放取,放假還必須爲一段不間斷的期間,否則違法。
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不讓僱員放年假,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萬元。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