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追討年假薪酬
請問離職後幾年內可繼續追討年假薪酬?
我前一份工作的合約期限為2017年6月19日-2018年6月30日,合約到期日即離職,但當時僱主只支付我當月的人工,沒有支付年假薪酬亦沒有提及年假問題,截至2019年3月22日已將近9個月,請問我仍有權追討年假薪酬嗎?
另,我當時簽訂了兩份合約,一份和總校(總公司)簽訂, 有提及工作滿一年後可享有7天年假;但另一份與我工作的分校所簽訂,上面沒有提及關於年假的內容,請問是依照《僱傭條例》,我仍能享有7天年假嗎?
請問離職後幾年內可繼續追討年假薪酬?
我前一份工作的合約期限為2017年6月19日-2018年6月30日,合約到期日即離職,但當時僱主只支付我當月的人工,沒有支付年假薪酬亦沒有提及年假問題,截至2019年3月22日已將近9個月,請問我仍有權追討年假薪酬嗎?
另,我當時簽訂了兩份合約,一份和總校(總公司)簽訂, 有提及工作滿一年後可享有7天年假;但另一份與我工作的分校所簽訂,上面沒有提及關於年假的內容,請問是依照《僱傭條例》,我仍能享有7天年假嗎?
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每滿12 個月,便可享有有薪年假,日數按僱員受僱年資由7天遞增至最高14天。
如僱員在個別假期年內只受僱滿3個月但不足12 個月,除因犯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外,僱主須支付按比例計算的年假薪酬給僱員。
根據時效條例,僱傭雙方如有《僱傭條例》法定權益申索,須在訴訟因由產生的日期起計6年內向勞資審裁處提出。
另外,假若僱傭合約並無提及法定權益的條款,則以《僱傭條例》的規定為準! 如你符合享有年假的資格,則有權向聘請 閣下工作的僱主追討。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提供更多資料並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儲先生/邱先生/嚴小姐/陳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