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息日
請問僱傭合約沒特別列明休息日及工作日的安排,是連續性合約,每星期工作不少於44小時,但更表只列出當月所有星期一至六的工作時間,而星期日則沒有列明工作時間,亦不用上班;即使合約沒列明,是否意味著星期日就是休息日?
如是休息日,僱主是否不能強迫員工上班?
請問僱傭合約沒特別列明休息日及工作日的安排,是連續性合約,每星期工作不少於44小時,但更表只列出當月所有星期一至六的工作時間,而星期日則沒有列明工作時間,亦不用上班;即使合約沒列明,是否意味著星期日就是休息日?
如是休息日,僱主是否不能強迫員工上班?
多謝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的僱員,每7天可享有不少於1天休息日。休息日屬有薪或無薪,應由僱主和僱員雙方協定。
假若星期一至六 閣下均需上班,則無須上班的星期日應屬休息日。休息日的定義是在連續不少過24小時內,僱員有權不爲僱主工作。
在僱員同意下,僱主可另定休息日,但須安排在同一個月內的原定休息日之前,或在原定休息日後的30天之內。僱主不得強迫僱員在休息日工作,除非因機器或工廠設備發生故障或任何緊急事故。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提供更多資料並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儲先生/邱先生/嚴小姐/陳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