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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失公司財產賠錢問題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Saturday, March 23, 2019, 10:49 (2547 天前) @ SS

謝謝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僱員因疏忽或失職而損壞或遺失僱主的貨品、設備或財產,每次只可按值扣除,但以不超過300元為限。此外,在這些情況下扣除的工資總額,亦不得超過僱員該工資期所得工資的四分之一。

僱主如非法扣除工資,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 10 萬元及監禁 1 年。

當然,按法例僱主可透過「民事訴訟」向 閣下申索手提電話餘款,因僱主可根據任何法例的規定或獲法例授權,可扣除僱員的工資。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提供更多資料並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儲先生/邱先生/嚴小姐/陳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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