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假期一問
多謝 閣下的查詢。假如你在2016年8月中至18年9月尾在公司任職期間符合「每星期工作18小時」,即屬連續性合約(不論月薪/日薪/時薪/件薪……),便可享有更多權益,例如休息日、有薪年假、疾病津貼、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等。請告知我們 閣下每週工時,方能準確解答。
至於法定假日(勞工假),按法例所有僱員,不論服務年資的長短,均可享有12天法定假日,如僱員在緊接法定假日之前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3個月,便可享有假日薪酬。根據 閣下提及僱主有給予有薪年假,進而推論 閣下工作滿三個月後應可享法定假日薪酬*,故你可向僱主追討2016年11月中至18年9月尾的法定假日薪金。
而根據時效條例, 閣下可於訴訟因由產生的日期起計六年內向勞資審裁處提出申索,簡單來講可追討近六年內所欠薪金。
*假設符合連續性合約
由於法例容許僱主要求僱員在法定假日工作,但需於假日前或後60天內另定假日予僱員。當然, 閣下假期權益有否受損,可計一計算,例子:按法例一年有52天休息日,12天法定假日,受僱滿12個月後(第一年)可享年假7天,即71天。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提供更多資料並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儲先生/邱先生/嚴小姐/陳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