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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假,離職問題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Monday, March 25, 2019, 17:35 (2545 天前) @ Sherry Yip

多謝 閣下的查詢。假設閣下2019年2月23日遞信辭職,兩個月的通知期,最後工作日應為4月22日。至於你因未能累積足夠有薪年假,而預支了3天有薪年假,假設僱主有支薪,當你離職時僱主有權扣除三天工資*。

*僱主預支或多付給僱員的工資,可按數扣除,但不得超過僱員該工資期工資的四分之一。

至於要求工作至5月中,這一單方面延長通知期的要求是不合法及不合理的,是無效的。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提供更多資料並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儲先生/邱先生/嚴小姐/陳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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