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咨詢
你好!多謝 閣下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在下列情況下,僱員將喪失五分之四的疾病津貼:
1. 病假少於連續四天或以上。
2. 沒有香港註冊西醫/中醫/牙醫發出的病假紙*
3. 不聽從醫生指導。
4. 因該次疾病或受傷已獲得<<僱員補償條例>>補償。
5. 病假適逢有薪假日。
*醫生證明書(病假紙)須指明僱員不適宜工作的日數,及導致該僱員不適宜工作的疾病或損傷性質。
閣下同事只獲發「到診紙」,「到診紙」只證明曾經到診,並非醫生證明僱員患病不適宜工作,按法例不能作為申領「有薪病假或病假」的證明書。當然, 貴公司的員工福利政策優於法例,接納到診紙作為證明亦是可以的,但這並非法例要求。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嚴小姐/陳小姐/何先生/邱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