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於曠工問題
多謝 閣下的查詢。首先知悉 閣下所請假期是什麼假? 假設是《僱傭條例》中的有薪年假,則年假日期應由僱主在徵詢僱員或其代表後指定。僱主須至少在假期開始的14天前以書面通知僱員年假的日期;如雙方同意,可以較短時間通知。
至於事假/無薪假,《僱傭條例》並無相關條款,即要以僱傭合約或雙方協定處理! 這裏,就要 閣下釐清與上司溝通時有否得到批准放假? 每日致電回公司請假時有否得到上司或人事部批准放假?
據上文,放年假/事假/無薪假等等均需僱主批准,假若僱員單方面決定放假或不上班(註:如獲上司同意放假則另作別論),即屬故意不服從僱主合法合理的命令或行為不當,公司除可當你曠工,扣除該些日的薪金外,更可給予口頭或書面警告,嚴重者甚至可作即時解僱而不作任何賠償。
當然,假若 閣下提出證明文件及解釋信,則視公司如何酌情處理。至於保安藍證是否蓋印不屬勞工法例規管的範疇, 閣下需向公司查詢。
由於資料不足,請提供更多資料方能準確解答。如需進一步協助,請提供更多資料並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儲先生/邱先生/嚴小姐/陳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