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工作時間及補假
多謝 閣下查詢。由於資料不足,我們只能假設,假設 閣下合約符合連續性合約(4.1.18),而合約於2019年4月2日入職時生效,逢二、三、五上班,而餘下日子則無須上班。
但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的僱員,每7天可享有不少於1天休息日。休息日屬有薪或無薪,應由僱主和僱員雙方協定。
而法定假日適逢休息日,僱主應安排僱員於翌日放取該法定假日,惟該翌日須並非法定假日、另定假日、代替假日或休息日。
註:如僱員在緊接法定假日之前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3個月,便可享有假日薪酬。
如需準確解答,請提供更多資料,如合約是否符合4.1.18? 合約有否規定休息日有薪? 合約有否指明週一屬休息日,而週四、六、日是什麼日子? 學校有否解釋扣薪理由?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提供更多資料並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儲先生/邱先生/嚴小姐/陳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