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僱主賠償培訓費
多謝 閣下的查詢。首先,要判斷合約內「懲罰性條款」和「限制性條款」是否適用,需要結合實際情況去判斷,其中一個重要原則就是需要判斷條款內的限制和懲罰『是否合理和切合實際』。根據過往案例,若該員工的離職確實會對公司造成實際損失,而條款所作的懲罰和限制可以切實反映該損失並保障到公司的實際利益的話,該條款是可以視為有效並予以執行的。
相反,若公司並未產生或將不會產生任何損失,只是為阻嚇僱員或藉此從中得利的話,將被視為無效。
據 閣下提及, 貴公司合約訂明接受海外培訓員工,兩年內不可離職,否則需作賠償。假設 閣下確實接受了培訓,在知悉合約的規定和限制前提下,違反合約條款,僱主有權因 閣下違約按合約的條款向 閣下追討合理的賠償,並不屬阻嚇僱員離職或藉此從中得利,原因乃是公司就培訓員工事實上付出了成本或款項。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提供更多資料並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儲先生/邱先生/嚴小姐/陳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