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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追討年假薪酬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Saturday, March 30, 2019, 13:54 (2540 天前) @ 陳

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每滿12 個月,便可享有有薪年假,日數按僱員受僱年資由7天遞增至最高14天。
如僱員在個別假期年內只受僱滿3個月但不足12 個月,除因犯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外,僱主須支付按比例計算的年假薪酬給僱員。

根據時效條例,僱傭雙方如有《僱傭條例》法定權益申索,須在訴訟因由產生的日期起計6年內向勞資審裁處提出。

另外,假若僱傭合約並無提及法定權益的條款,則以《僱傭條例》的規定為準! 如你符合享有年假的資格,則有權向聘請 閣下工作的僱主追討。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提供更多資料並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儲先生/邱先生/嚴小姐/陳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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