輪班午飯及法定假日
多謝 閣下的查詢。《僱傭條例》中並無「膳食及休息時間」的條款*,需以僱傭合約或雙方協定為準! 但根據《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規定,僱主均須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確保其所有在工作中的僱員的安全及健康,我們認為為僱員作適當的休息及膳食安排是其中之一#。
*《僱用青年及兒童的法例規定》除外
#是否有薪則另作別論
假若 貴公司規定僱員膳食時間亦需當值及工作,理應給予薪酬,否則屬剝削法。另外,按法例所有僱員,不論服務年資的長短,均可享有12天法定假日(勞工假),如僱員在緊接法定假日之前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3個月,便可享有假日薪酬。
如果僱主要求僱員在法定假日工作,須在法定假日前或後的60天內安排另定假日。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不讓僱員在法定假日、另定假日或代替假日放假,或不支付假日薪酬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萬元。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提供更多資料並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儲先生/邱先生/嚴小姐/陳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