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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後,前僱主可否再向我追討代通知金

by kit @, Tuesday, April 09, 2019, 13:38 (2530 天前)

你好,

我之前份工合約寫明離職需要有3個月通知期,我遞信都係照寫我一個月通知,當時僱主冇表示反對我最後上班日。想問僱主可唔可以在一個月後,向我追討番代通知金? 感謝回答

離職後,前僱主可否再向我追討代通知金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Saturday, April 13, 2019, 16:30 (2526 天前) @ kit

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時效條例》勞資申索須在訴訟因由產生的日期起計6年內提出。雖然 閣下已離職,但僱主仍可透過勞資審裁處等法律途徑向你追討。

當然,可否視僱主接納你通知期一個月就辭職的行為,為你們雙方達成的新協定(合約),就要看僱主是否同意或會否有下一步追索行動,如有行動則可能要透過法庭裁決才能解決。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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