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故缺勤
您好,我是公司內的人力資源部員工。
早在一年前,公司內有位員工在懷孕三個月後,在沒有醫生證明及任何通知下,沒有上班,而公司亦有多次聯絡他探討情況,但均沒有回覆。但基於其缺勤時正值懷孕,故公司沒有採取任何措施,但扣除缺席天數的薪金,只發有薪假期的薪金。
到上星期,他帶同嬰兒到公司,說要收拾自己的東西。因他缺度多時,而在生產後亦沒有回覆是否繼續工作,公司決定解僱他或請他自動離職。但當要求他自動離職時,他不作任何反應,甚至向他說出解僱時亦沒有任何反應,但勞工處規定,解僱必須是在員工得悉解僱通知下,才能作準。
請問:
1.在懷孕期間缺席是否需要提供醫生證明或其他有效證明?
2.在這種情況下,公司可否作出解僱?並且是否屬於無理解僱?
3. 如能解僱,這種情況下是否需要發通知金給他?
謝謝,望能解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