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請病假18天,橫跨星期六日和一日清明節法定假期,如何計算疾病津貼
我在一間學校全職工作4年,星期六長短周,星期日固定休息。
最近因為肺炎連續請病假18天,橫跨星期六、星期日和清明節法定假期。請問如何計算疾病津貼?星期日和清明節假期是全薪?還是5分4薪金?
我在一間學校全職工作4年,星期六長短周,星期日固定休息。
最近因為肺炎連續請病假18天,橫跨星期六、星期日和清明節法定假期。請問如何計算疾病津貼?星期日和清明節假期是全薪?還是5分4薪金?
僱員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4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時,會得到疾病津貼。
在《僱傭條例》中列明,僱員在受僱的首年內每工作滿1個月,便可累積2天有薪病假;之後每工作滿1個月可累積4天。有薪病假可在整個受僱期間持續累積,但在任何時間不得超過120天。
僱員能夠出示適合的醫生紙、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
有薪病假(疾病津貼)的每日款額相等於僱員在病假當天或病假首天(如病假日數連續多於一天)前12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
亦有員工不能享有疾病津貼的情況如下。病假適逢有薪定假日,而僱員已享有該假日的薪酬。
多謝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符合以下條件,便可領取疾病津貼(除非合約條款優於法例):
1. 病假不少於連續4天;
2. 僱員能夠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及
3. 僱員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
假若病假與休息日重叠,該日視作休息日(不影響病假連續性),但是否享有疾病津貼則要視合約規定休息日是否有薪而定,僱主亦不需另補病假。
至於病假與法定假日重叠,當法定假日出全薪(不影響病假連續性),僱主則不需另補病假及疾病津貼。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