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通知期內放有薪年假
我2018年3月13日入職,到今年3月25日辭職,而我的合約寫到我做滿一年後可以有14日大假。
我這1年共放了9日大假,想在通知期內放剩餘的5日大假。但公司說其實我這1年根本沒有任何大假,那14日大假是指2019年3月13日後才可以放,而且要在2019年不離職才能得到全部14日大假。而我4月尾離職,只可以按比例得到2天假。
但是勞工法例也講出做滿3個月而未夠1年辭職,也可以按比例放假,但我做夠一年竟然1天假也沒有!
請問那5天大假我是否應得的?
我2018年3月13日入職,到今年3月25日辭職,而我的合約寫到我做滿一年後可以有14日大假。
我這1年共放了9日大假,想在通知期內放剩餘的5日大假。但公司說其實我這1年根本沒有任何大假,那14日大假是指2019年3月13日後才可以放,而且要在2019年不離職才能得到全部14日大假。而我4月尾離職,只可以按比例得到2天假。
但是勞工法例也講出做滿3個月而未夠1年辭職,也可以按比例放假,但我做夠一年竟然1天假也沒有!
請問那5天大假我是否應得的?
年假的發放
在受僱每滿 12 個月後,僱員須於隨後 12 個月之內放取應得的有薪年假。
13/3/2018 - 12/3/2019 年度應有14日年假(接照僱傭合約)
終止僱傭合約時的年假薪酬
假期年是指僱員開始受僱日及其周年日起之後的 12 個月期間。
如僱員受僱滿整個假期年而仍未放取有薪年假,則不論以任何理由終止僱
傭合約,僱主須支付工資給僱員以代替未曾放取的年假,而在計算該等年
假薪酬的每日款額時,應以「終止合約的日期」為「指明日期」。(年假薪
酬的計算方法見上文「年假薪酬」部分)
如僱員在個別假期年內只受僱滿 3 個月但不足 12 個月,除因犯嚴重過失
而遭即時解僱外,僱主須支付按比例計算的年假薪酬給僱員。
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每滿12 個月,便可享有有薪年假。如僱員受僱滿整個假期年而仍未放取有薪年假,則不論以任何理由終止僱傭合約,僱主須支付工資給僱員以代替未曾放取的年假,
據 閣下提及的資料,假設按連續性合約已受僱滿12個月,就可按合約規定享有14天有薪年假*,雖然期間 閣下放取了9天,即公司給予僱員預支年假,僱傭雙方同意是可以的。餘下的5天年假, 閣下有權於2019年3月13日至2020年3月12日期間放取,或者於離職時僱主以工資代替。
*優於法例的規定
法例所指的按比例年假薪酬是「個別假期年」受僱滿3個月但不足12個月,代入 閣下個案是指2019年3月13日至2020年3月12日期間。所以,僱主所指的按比例年假日數是錯誤兼不合法不合理的,僱員有權追討。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