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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及例假查詢

by 羅小組 @, Friday, April 05, 2019, 09:45 (2535 天前)

各位好,本人想問病假4天或以上,可支4/5糧,請問是否要同一醫院開出?如4天病假內病假的原因不同,或病假每次醫生只批1,2日,但是是連續性,是否一樣可以取得4/5有薪病假。
另想問,即將離職,但離職當個星期一(是紅假放假日),星期五為最後工作日,請問星期六日是否為有薪日。
謝謝。

病假及例假查詢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Saturday, April 13, 2019, 15:57 (2526 天前) @ 羅小組

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符合以下條件,便可領取疾病津貼:
1. 病假不少於連續4天;
2. 僱員能夠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及
3. 僱員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在最初受僱的12 個月內每服務滿1 個月,便可累積2天有薪病假;之後每服務滿1 個月可累積4 天。有薪病假可在整個受僱期間持續累積,但在任何時間不得超過120 天。

法例只規定病假需連續性4天,並無規定病因、醫生、醫院/診所等,假若 閣下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出示到病假紙,該連續性四天病假是可以享有疾病津貼。

另假設 閣下終止僱傭合約日為週五,該日後雙方已無僱傭關係,週六、日何以僱主需要支薪予 閣下呢? 除非 閣下終止僱傭合約日為週日,而休息日屬有薪,則僱主才需要支付週六、日的薪酬,請 閣下釐清終止僱傭合約日是那天,方能準確回答。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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