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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求以年假代替工資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Saturday, April 13, 2019, 17:27 (2526 天前) @ Miss Wong

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每滿12 個月,方可享有有薪年假。但如僱員在個別假期年內只受僱滿3個月但不足12 個月,除因犯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外,僱主須支付按比例計算的年假薪酬給僱員。

法例指的按比例年假是需支付薪酬,當然雙方同意並達成以放假取代薪酬的協定亦可以的,但前提是雙方同意,而非單方執行。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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