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過試用期,但有BB,產假點計?
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在所訂定的產假開始前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40星期,便可享有產假薪酬。
所以,有薪產假的首要條件就是受僱滿40星期,並不會被試用期長短所限制,兩者是不同的法定權益。假若僱主以未過試用期為由,拒絕給產假薪酬予合資格僱員享有,即屬違法。
僱主不讓懷孕僱員放產假,或不支付產假薪酬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萬元。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