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犯錯造成公司損失,僱主欠薪 by 李小姐 , Sunday, April 14, 2019, 00:10 (2526 天前) 因犯錯而造成公司損失5萬元,被僱主開除但最後一個月人工還未支付,要求我當償還部分意外責任。 請問: 這情況下,是否不得扣除超過$300為限? 另外,造成的損失責任僱主是否可以從民事申請訴訟,要求員工支付?
因犯錯造成公司損失,僱主欠薪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Friday, May 10, 2019, 13:44 (2499 天前) @ 李小姐 多謝 閣下的查詢。 根據《僱傭條例》,僱員因疏忽或失職而損壞或遺失僱主的貨品、設備或財產,每次只可按值扣除,但以不 超過$ 300 爲限。此外,在這些情況下扣除的工資總額,亦不得超過僱員該工資期所得工 資的四分之一。 任何僱主非法地扣除其僱員工資,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港幣 100,000元以及入獄一年。雖然《僱傭條例》有上述扣除薪金之限制,但僱主仍可嘗試循民事訴訟途徑向有疏忽之僱員索償。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儲先生/邱先生/嚴小姐/陳小姐/何先生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