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提問難以用文字描述,請致電下列電話號碼聯絡本會:
深水埗區:2779 7922
旺角區:2781 0983
2. 本會只以「勞聯權益委員會」帳號回應線上勞工法例問題,任何其他私人帳號之回應,本會均概不負責。
3. 網上回應僅供參考,受當事人提供的資訊是否清晰準確而有所影響。
4. 本網查詢眾多,團隊回應需時,敬請耐心等候。緊急查詢請不吝賜電工會,謝謝!

工作地點與合約不

by Chan chan @, Saturday, April 27, 2019, 01:20 (2513 天前)

合約上例明試用期為3個月,但我做了5個月都沒有任何書面或口頭通知係咪過左試用期。僱主有必要向我表示我係咪過了試用期嗎?
另外我合約上例明的工作地點與實際不同,這樣算是違反合約嗎?

工作地點與合約不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Saturday, June 01, 2019, 15:20 (2477 天前) @ Chan chan

多謝 閣下的查詢。《僱傭條例》並未就通過試用期規定「到期日當天」要作出書面或口頭通知,一般而言按入職時僱傭合約或雙方協定處理。簡單來說,合約列明試用期三個月,三個月後 閣下繼續受聘受僱該公司,即已符合合約條款的要求,自然已通過試用期。

而合約上列明的工作地點與實際不同,是否違反合約條款,請提供更多資料方能準確解答。但按法例,僱主如證明根據下列5項理由中的任何一項而解僱僱員或更改僱傭合約條款,即屬具有正當理由:
‧ 僱員的行爲
• 工作所需的能力或資格
• 裁員或其他真正的業務運作需要
• 法例的規定(即如果僱員繼續在原來的職位工作,或繼續按原有的僱傭合約條款受僱,即屬違法的情況)
• 其他實質理由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儲先生/邱先生/嚴小姐/陳小姐/何先生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此主題 RSS Fe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