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員工放假日子上班「幫手」
上級要員工於例假日子以「幫手」為由上班,
原本上班地點是店舖,但要員工放假到貨倉「幫手」,
而且不會補錢或調假,想問公司這樣有違反勞工法例嗎?
同事們投訴無門,想問可以如何做?
上級要員工於例假日子以「幫手」為由上班,
原本上班地點是店舖,但要員工放假到貨倉「幫手」,
而且不會補錢或調假,想問公司這樣有違反勞工法例嗎?
同事們投訴無門,想問可以如何做?
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的僱員,每7天可享有1天休息日。 除了因機器或工廠設備發生故障或任何緊急事故,否則僱主不可要求僱員在休息日工作。在這些例外情況下,僱主必須另定休息日。另定休息日須安排在原定休息日後的30天之內。
如欲就與《僱傭條例》有關事宜向勞工處作出查詢、投訴或向僱主或僱員提出申索,請按有關的工作地點到附近的勞資關係科辦事處求助。勞資關係科會為僱主和僱員提供調停服務,協助勞資雙方解決勞資糾紛,達成和解。調停服務盡量以不拘形式和比較簡單、快捷和省時的方法來解決勞資糾紛,不收任何費用。詳細地址請參閱: https://www.1823.gov.hk/big5/FAQ/012008/index.shtm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提供更多資料並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儲先生/邱先生/嚴小姐/陳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