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薪病假計算方式
請問一下,我在一公司工作超過 20 年,因手部受傷放取超過 120 日有薪病假,並預備下月復工,但不幸地近日醫生告知我將要在三個月後接受第二次手術,但公司方面表示由我復工起的未來 30 個月不在有有薪病假,請問合理嗎?
請問一下,我在一公司工作超過 20 年,因手部受傷放取超過 120 日有薪病假,並預備下月復工,但不幸地近日醫生告知我將要在三個月後接受第二次手術,但公司方面表示由我復工起的未來 30 個月不在有有薪病假,請問合理嗎?
多謝 閣下的查詢。首先若 閣下的手部受傷,與工作無關便不屬《僱員補償條例》中有關工傷的保障範圍。僱員仍可根據《僱傭條例》,領取病假。法例規定,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在最初受僱的 12 個月內每服務滿 1 個月,便可累積 2天有薪病假;之後每服務滿 1 個月可累積 4 天。有薪病假可在整個受僱期間持續累積,但在任何時間不得超過 120 天。當 閣下放取超過 120 日有薪病假後,便再沒有累積有薪病假,故公司便無需支付有薪病假。但需留意一點, 公司聲稱在未來30個月不再給予病假, 是有違《僱傭條例》的累積病假條款,僱員只需在復工後滿1個月就可再次累積4天病假。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謝謝回覆,我有一個重點我忘記提問,我工作的機構是法定團體,我想確認一下,政府部門及法定團體是否可以自定病假條款,而不需跟隨僱傭條例的(以差過條例規定)。謝謝
我今天跟公司人事部傾過,他們表示公司以 30 個月循環提供 56 日全薪病假(超過 56 日之後便計算半薪,若連續 4 天或以上便 4/5 薪)已經是優於僱傭條例,所以我必須跟從,請問這樣是否正確?
而新累積有薪病假,公司規定要連續 4 日以上病假才可使用,而且只有 4/5 薪金,並不是全薪(除非 30 個月循環全薪病假記錄,在按月更新後消取已放病假記錄),否則就算有新累積病假而放取不足連續 4 天也是無薪,請問這樣是否合乎僱傭條例?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