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
已連續性工作了超過五年,一直以來病假都是多於兩天才須繳交醫生證明,僱主突然話由九月起任何病假都須有醫生證明,這樣算不算修改僱傭合約條款?因入職第一年簽署合約後,已無需再每年簽約,唯當年合約內只列明病假需有醫生證明,但並未有提及幾多天才須提交,但過往我和同事一般都是多於兩天才必須交醫生證明,如只請病假一、兩天就不一定要交的。
已連續性工作了超過五年,一直以來病假都是多於兩天才須繳交醫生證明,僱主突然話由九月起任何病假都須有醫生證明,這樣算不算修改僱傭合約條款?因入職第一年簽署合約後,已無需再每年簽約,唯當年合約內只列明病假需有醫生證明,但並未有提及幾多天才須提交,但過往我和同事一般都是多於兩天才必須交醫生證明,如只請病假一、兩天就不一定要交的。
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病假日指僱員因受傷或患病而不適宜工作,並以此理由缺勤的日子。所以,病假要提交醫生證明書是常規做法,因為醫生證明書乃指明僱員不適宜工作的日數,及導致該僱員不適宜工作的疾病或損傷性質。
而 閣下合約列明病假需提交醫生證明書,意思是凡病假都要提交,故估計過往處理乃屬公司酌情,所以公司執正要求僱員提交醫生證明書,並不違法,亦不涉及更改僱傭合約條款。假若病假涉及領取疾病津貼,更須符答下列條件:
1. 病假不少於連續4天;
2. 僱員能夠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及
3. 僱員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