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薪病假計算方式
多謝 閣下的查詢。首先若 閣下的手部受傷,與工作無關便不屬《僱員補償條例》中有關工傷的保障範圍。僱員仍可根據《僱傭條例》,領取病假。法例規定,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在最初受僱的 12 個月內每服務滿 1 個月,便可累積 2天有薪病假;之後每服務滿 1 個月可累積 4 天。有薪病假可在整個受僱期間持續累積,但在任何時間不得超過 120 天。當 閣下放取超過 120 日有薪病假後,便再沒有累積有薪病假,故公司便無需支付有薪病假。但需留意一點, 公司聲稱在未來30個月不再給予病假, 是有違《僱傭條例》的累積病假條款,僱員只需在復工後滿1個月就可再次累積4天病假。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