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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息日及輪班問題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Thursday, May 09, 2019, 17:57 (2500 天前) @ 問題發佈會

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僱員在受僱期內可以享有休息日,休息日的定義是在連續不少過 24 小時內,僱員有權不爲僱主工作。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的僱員,每 7 天可享有不少於 1 天休息日。故 閣下的主管安排了前後工作相隔12天才休息,是違反法例的。

休息日的安排由僱主指定,並可分爲固定性及非固定性:第一類是「固定性休息日」僱主只須一次過將休息日的安排通知僱員。第二類是「非固定性休息日」僱主須在每月開始前將該月內各休息日的安排通知僱員。口頭通知、書面通知或張貼僱員該月休假表均可。

根據閣下的資料, 貴公司的工作時間調動是屬於第一類是「固定性休息日」,僱主須一次過將休息日的安排通知僱員。若 貴公司改行「非固定性休息日」,須在每月開始前將該月內各休息日的安排通知僱員。故無論是那一個情況,閣下公司都不合乎法例的要求。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法例參考:
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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