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後, 一個月通知期內請病假
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在最初受僱的 12 個月內每服務滿 1 個月,便可累積 2 天有薪病假,之後每服務滿 1 個月可累積 4 天。受僱期間不得超過120天。
病假是受到法例保障,無論員工是否在通知期間請病假,都不會影響通知期。但要注意,員工必須符合下列情況,才可享有疾病津貼:
1. 病假不少於連續 4 天;
2. 僱員能夠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及
3. 僱員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
若SS 只請一至三天病假,公司是有權扣除沒有上班日子的薪酬。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法例參考: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5.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