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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未過試用期假期薪酬

by Fred Leung @, Friday, May 10, 2019, 11:19 (2499 天前)

你好!在2019年4月1在新公司上班,但在2019年4月30號是工作最後一天,當天公司給我合約時,是以全職月薪聘請的,公司是跟銀行假期,而合約內容都註以月薪$10000元聘請,跟據勞工法例,明白未過試用期是不享有4月份法定紅色假期,但若公司是跟銀行假期,請問星期六日是否應該享有有薪假期呢?因收到入數錢,此公司是把4月份人工扣除了勞工紅假,把薪酬除以22天,當中我請了1日病假,所以再乘以返工日數18天(星期一至五的工作日數),這是否合當?(因這樣計算方法不是以當我part time 計算?)因為如果我是月薪員工,是否應享有有薪薪酬,不是應該將薪酬除以30天,抽起當月3天的勞工假的薪酬,就是我的薪酬嗎?請幫忙解答疑問,謝謝!

有關未過試用期假期薪酬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Wednesday, May 22, 2019, 16:59 (2487 天前) @ Fred Leung

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的僱員,每7天可享有不少於1天休息日。但休息日屬有薪或無薪,應由僱主和僱員雙方協定。

所有僱員,不論服務年資的長短,均可享有12天法定假日。如僱員在緊接法定假日之前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3個月,便可享有假日薪酬。假設合約規定的5天公眾假期亦按法定假日方式處理,當然這方面需 閣下釐清。

所以, 閣下的問題主要是要釐清休息日屬有薪定無薪,按公司的計算公式,顯示休息日屬無薪計算(公司公式:4月份有30天 – 8天無薪休息日 – 1天無薪病假 – 1天無薪法定假日 – 2天無薪公眾假期 = 18天)。月薪乃是按月支薪的意思,不一定代表期間的休息日屬有薪,雙方要有協定。假設閣下休息日屬無薪,五天工作,則月薪 除以 22天(4月份有30天 – 8天無薪休息日)是正確的。

當然,有一些情況是僱傭雙方入職時並無提及休息日薪酬問題,只表達月薪意思,則僱員是合理期望休息日屬有薪,但這並非法例規定,要推翻僱主計法則 閣下要有充份證據反駁,如口頭或書面合約指明休息日屬有薪。

由於資料不足,如需準確解答請提供更多資料。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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