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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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據<<僱傭條例>>, 假設員工符合4.1.18連續性合約僱員,如符合以下資格,該名員工在受僱期便可領取疾病津貼(4/5):
-病假不少於連續4天
-出示由香港註冊醫生、註冊中醫或註冊牙醫所簽發的醫生證明書
-已累積足夠有薪病假
再假設員工未符合以上條件,只要僱員出示由香港註冊醫生、註冊中醫或註冊牙醫所簽發的醫生證明書,僱主便需給予僱員放取病假。
2. 因提供資料不足,未能評估何為「該員工的工作性質有點敏感而自己離開公司」 ?根據<<僱傭條例>>,僱主或僱員在終止僱傭合約時,須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所需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應不少於七天,或依照合約訂明通知期。僱主如非法扣除工資,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10萬元及監禁1年。若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不依時支付工資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35萬元及監禁3年。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提供更多資料並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儲先生/邱先生/嚴小姐/陳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