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第一個月內辭職,能否不處理離職交接
我在新公司工作了3日,因難以忍受公司人事與工作,在第三日將書面請辭,以及所有公司物件一併放在上司桌面,之後便離去。且在請辭信寫明不需公司支付3日的工作薪金。
按照與公司簽訂的合同,「乙方受聘於甲方的試用期的第一個月,甲乙雙方任何一方可即時通知另一方即可終止本合同」。
但辭職7日後,公司HR發郵件和打電話要求我回去處理離職交接事宜,想請問我不理會會出現法律問題嗎?
我在新公司工作了3日,因難以忍受公司人事與工作,在第三日將書面請辭,以及所有公司物件一併放在上司桌面,之後便離去。且在請辭信寫明不需公司支付3日的工作薪金。
按照與公司簽訂的合同,「乙方受聘於甲方的試用期的第一個月,甲乙雙方任何一方可即時通知另一方即可終止本合同」。
但辭職7日後,公司HR發郵件和打電話要求我回去處理離職交接事宜,想請問我不理會會出現法律問題嗎?
多謝 閣下的查詢。 閣下終止僱傭合約後,雙方已無僱傭關係,原則上是不需要接受前公司的工作要求。當然,由於 閣下並無提及離職交接涉及什麼? 故會否有法律問題則未能回答,但拒絕前公司工作要求,一定沒有違反《僱傭條例》。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