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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約問題

by avo @, Thursday, May 16, 2019, 01:31 (2494 天前)

5. Probation
1. Your probation period is three (3) months from the Commencement Date or such extended period as the Board in its sole and absolute discretion deems fit ("Probatlon Period")
2. At the expiry of your Probation Period, the Company may issue you a letter of confirmation of your Employment income.

以上係僱傭合約內其中一項,本人在這公司連續工作3年多,一直都沒有再重新簽一份正式合約。這算是過了試用期嗎?
因為商場有消息租約期滿,且不能續租。如果裁員,我能得到 遣散費,及一個月代通知金嗎?

我應該什麼做,有什麼建議嗎?

合約問題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Saturday, June 01, 2019, 15:04 (2477 天前) @ avo

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僱員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 24 個月,如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便有權享有遣散費:
1. 僱員因裁員而遭解僱;或
2. 有固定期限的僱傭合約在 期限屆滿後,因裁員的理由 沒有續訂合約;及
3. 僱員遭停工。

假若 貴公司因停止經營該工作場(結業)而解僱 閣下,因你已受僱滿三年,是可享有遣散費。至於試用期據閣下提及的資料,假設公司未有根據第2條向你發信確認,但基於你已滿三個月符合第1條,可合理期望已過試用期。

至於代通知金,因 閣下未有提供貴公司會如何及會否終止僱傭合約等資料,究道是給予通知期,一或是即時解僱。由於資料不足,未能準確回答。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儲先生/邱先生/嚴小姐/陳小姐/何先生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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