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後遞延獎金的發放
我每年的年終獎金根據勞動合同是「酌情」的,但是每年到了年底都會有通知金額,然後分批發放(大部分當年發,小部分遞延到下一年及下下年發)。
我剛剛辭職,公司雖然確認有遞延獎金金額未發放,但不同意立刻計算,理由是這不是「工資」一部分,只會按照本來的時間延後發放,你就是要等我離開後分兩年。
根據僱傭條例,離職後7天內要發放所有工資。要不公司不發,要不立刻發。這個延後兩年的安排合理嗎?
是否能堅持公司7天內發?
我每年的年終獎金根據勞動合同是「酌情」的,但是每年到了年底都會有通知金額,然後分批發放(大部分當年發,小部分遞延到下一年及下下年發)。
我剛剛辭職,公司雖然確認有遞延獎金金額未發放,但不同意立刻計算,理由是這不是「工資」一部分,只會按照本來的時間延後發放,你就是要等我離開後分兩年。
根據僱傭條例,離職後7天內要發放所有工資。要不公司不發,要不立刻發。這個延後兩年的安排合理嗎?
是否能堅持公司7天內發?
你好!多謝 閣下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年終酬金或屬於賞贈性質或由僱主酌情發給的每年花紅,不屬工資一部份*。但法例亦指,僱主須儘快支付僱員應得的所有解僱補償(終止僱傭合約的款項)。除遣散費外,僱主最遲要在合約終止日或合約到期日後7天內支付解僱補償。
*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3.pdf
而按法例,終止僱傭合約的款項包括「其他僱傭合約內列明的款項」,即年終獎金作為 閣下合約的一部份應包括在解僱補償項目內,僱主需履行7天內支付的規定,只要公司已明確確認 閣下可享有該筆酌情年終獎金的資格。
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不依時支付解僱補償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35萬元及監禁3年。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儲先生/邱先生/嚴小姐/陳小姐/何先生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