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未過試用期假期薪酬
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的僱員,每7天可享有不少於1天休息日。但休息日屬有薪或無薪,應由僱主和僱員雙方協定。
所有僱員,不論服務年資的長短,均可享有12天法定假日。如僱員在緊接法定假日之前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3個月,便可享有假日薪酬。假設合約規定的5天公眾假期亦按法定假日方式處理,當然這方面需 閣下釐清。
所以, 閣下的問題主要是要釐清休息日屬有薪定無薪,按公司的計算公式,顯示休息日屬無薪計算(公司公式:4月份有30天 – 8天無薪休息日 – 1天無薪病假 – 1天無薪法定假日 – 2天無薪公眾假期 = 18天)。月薪乃是按月支薪的意思,不一定代表期間的休息日屬有薪,雙方要有協定。假設閣下休息日屬無薪,五天工作,則月薪 除以 22天(4月份有30天 – 8天無薪休息日)是正確的。
當然,有一些情況是僱傭雙方入職時並無提及休息日薪酬問題,只表達月薪意思,則僱員是合理期望休息日屬有薪,但這並非法例規定,要推翻僱主計法則 閣下要有充份證據反駁,如口頭或書面合約指明休息日屬有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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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