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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假安排問題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Friday, May 31, 2019, 15:03 (2478 天前) @ 張小姐

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僱傭合約是指僱主和僱員訂立的僱傭協議。僱傭合約可以書面或口頭方式訂立,並可包含明言或暗示的條款。
只要不違反《僱傭條例》的規定,勞資雙方可自行訂立合適的僱傭條款及條件,但任何僱傭合約的條款,如有終止或減少《僱傭條例》所賦予僱員的權利、利益或保障的含意,即屬無效。

法例是指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每滿12 個月,便可享有有薪年假。而有薪年假的日數按僱員受僱年資由7天遞增至最高14天。但上文法例亦指出「勞資雙方可自行訂立合適的僱傭條款及條件」,即是話僱傭合約條款是可以優於法例,只不過如何優於法例則需僱傭雙方達成協定。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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