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求我於私人時間(收工後/開工前/放假)進行工作
多謝 閣下的查詢。《僱傭條例》中並無太多超時工作的條款,而且香港亦無就標準工時立法。然而,僱員本身有絕對的自主權決定是否超時工作,僱主或上司亦不可單方面強逼僱員休息日工作,或以不服從上司指令為由解僱拒絕超時工作的僱員而不作任何賠償*。
假若僱主要求僱員在休息日或法定假日工作,則需在指定期限內另定休息日或法定假日給僱員。
‧僱主強迫僱員在休息日工作,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萬元。
‧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不讓僱員在法定假日、另定假日或代替假日放假,或不支付假日薪酬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萬元。
*僱傭保障: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10.pdf
《僱傭條例》對扣薪有嚴格的規定,僱主只可在法例所指定的情況下扣除僱員的工資,法例詳文: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3.pdf。至於向僱員收取罰款,僱主如沒有合法合理的理由下更有機會觸犯刑事罪行,但僱員需提供充份證據予執法部門。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