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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星期產假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Saturday, June 01, 2019, 14:44 (2477 天前) @ LEE

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女性僱員只要在產假開始前按連續性合約爲僱主服務,並給予僱主懷孕及準備放取產假的通知,便可享有以下期間的產假:
(1)連續 10 星期的產假;
(2)若分娩日期較預產期遲,僱員可享有一段日數相等於預產期翌日起 至實際分娩日爲止的額外產假;
(3)如僱員因懷孕或分娩而引致疾病或不能工作,最多可額外休假 4 星期。

如僱員符合下列條件,便可享有產假薪酬:
1. 在所訂定的產假開始前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 40 星期;
2. 給予僱主懷孕及準備放取產假的通知,例如向僱主出示證實懷孕的 醫生證明書;及
3. 如僱主有提出要求,已向僱主遞交醫生證明書說明其預產期。 僱員可享有 10 星期有薪產假。僱主須在正常糧期支付產假薪酬給僱員。

據 閣下提及的問題次序回應如下:
1. 是的。
2. 不能。
3. 產假重疊休息日,視作產假,僱主不需另補休息日,基於 閣下是無薪產假,故無薪;而產假重疊法定假日,無資格享有產假薪酬者,當法定假日出全薪。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儲先生/邱先生/嚴小姐/陳小姐/何先生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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