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老闆請人唔使跟勞工法例?
多謝閣下的查詢。《僱傭條例》適用於所有僱員,但不適用於下列人士:
1. 僱主家屬並與僱主同住的僱員;
2. 《往香港以外地方就業合約條例》所界定的僱員;
3. 根據《商船(海員)條例》所指的船員協議而服務的人,或在並非 於香港註冊的船上服務的人;
4. 按照《學徒制度條例》註冊的學徒,但《僱傭條例》內的若干規定 仍適用。
即使僱主是非本港居民,其香港公司聘請的本地僱員都受《僱傭條例》的保障,不論其工作時數,都享有條例下的一些基本保障,例如工資的支付、扣薪的限制及法定假日的給予等。
僱員如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便可享有更多權益,例如休息日、有薪年假、疾病津貼、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等。
*僱員如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4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18 小時,他的僱傭合約便屬「連續性合約」。
由於資料不足及不清晰,未能準確回答。請提供更多資料,包括每週/每日工作時數、入職日期等,要先釐清 閣下合約是否連續性合約*。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儲先生/邱先生/嚴小姐/陳小姐/何先生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