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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約問題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Saturday, June 01, 2019, 15:04 (2477 天前) @ avo

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僱員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 24 個月,如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便有權享有遣散費:
1. 僱員因裁員而遭解僱;或
2. 有固定期限的僱傭合約在 期限屆滿後,因裁員的理由 沒有續訂合約;及
3. 僱員遭停工。

假若 貴公司因停止經營該工作場(結業)而解僱 閣下,因你已受僱滿三年,是可享有遣散費。至於試用期據閣下提及的資料,假設公司未有根據第2條向你發信確認,但基於你已滿三個月符合第1條,可合理期望已過試用期。

至於代通知金,因 閣下未有提供貴公司會如何及會否終止僱傭合約等資料,究道是給予通知期,一或是即時解僱。由於資料不足,未能準確回答。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儲先生/邱先生/嚴小姐/陳小姐/何先生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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