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約問題
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僱員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 24 個月,如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便有權享有遣散費:
1. 僱員因裁員而遭解僱;或
2. 有固定期限的僱傭合約在 期限屆滿後,因裁員的理由 沒有續訂合約;及
3. 僱員遭停工。
假若 貴公司因停止經營該工作場(結業)而解僱 閣下,因你已受僱滿三年,是可享有遣散費。至於試用期據閣下提及的資料,假設公司未有根據第2條向你發信確認,但基於你已滿三個月符合第1條,可合理期望已過試用期。
至於代通知金,因 閣下未有提供貴公司會如何及會否終止僱傭合約等資料,究道是給予通知期,一或是即時解僱。由於資料不足,未能準確回答。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儲先生/邱先生/嚴小姐/陳小姐/何先生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