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病假5分4問題
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如同時符合以下資格,便可領取疾病津貼: 1. 病假不少於連續 4 天; 2. 僱員能夠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及 3. 僱員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
按法例,當病假與休息日重疊時,視作休息日,該日是否享有疾病津貼,則要看休息日是否有薪而定,並且僱主無須另補病假。
就 閣下個案,先假定 閣下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日數, 閣下可享有5月15-18日(包括例假*)的疾病津貼(每日平均工資五分之四)。
*假設例假/休息日屬有薪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儲先生/邱先生/嚴小姐/陳小姐/何先生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